安阳市政务服务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 第二章 政务服务建设
第十三条
安阳市政务服务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政务服务建设 第十三条 政务服务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减环节、减材料、减时限、减费用、减跑动、优流程的要求编制政务服务事项标准化工作流程和办事服务指南,依法明确政务服务事项的名称、设定依据、受理条件、申请材料、审查标准、办理程序和办结时限等信息,在政务服务大厅和在线政务服务平台等场所公示,并及时动态更新。
政务服务大厅与在线政务服务平台应当全面对接融合,政务服务事项办事服务指南应当标准统一,消除模糊条款,属于兜底性质的“其他材料”“有关材料”等,应当逐一明确。
没有法律、法规、规章依据,不得增设政务服务事项的办理条件和环节。
政务服务大厅与在线政务服务平台应当全面对接融合,政务服务事项办事服务指南应当标准统一,消除模糊条款,属于兜底性质的“其他材料”“有关材料”等,应当逐一明确。
没有法律、法规、规章依据,不得增设政务服务事项的办理条件和环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