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市政务服务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三条 安阳市政务服务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政务服务,是指各级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和公用企事业单位为单位和个人(以下统称申请人)依法办理行政许可、行政给付、行政确认、行政备案等行政权力事项和公共服务事项的活动。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10-2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