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市政务服务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 第二章 政务服务建设
第十九条
安阳市政务服务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政务服务建设 第十九条 供水、供电、供气、供热、排水、污水处理、通信、邮政等公用企事业单位,应当公开服务范围、标准、收费、流程、办理时限等信息,为申请人提供安全、便捷、优质、高效公共服务,不得强迫申请人接受指定设计单位、采购单位、施工安装单位、监理单位等不合理服务条件,不得以任何名义收取不合理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