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市政务服务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 第二章 政务服务建设

第十七条

安阳市政务服务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政务服务建设 第十七条 政务服务有关部门不得违法设定或者以备案、登记、注册、目录、规划、年检、年报、监制、认定、认证、审定以及其他任何形式变相设定或者实施行政许可。
已经取消、停止执行的政务服务事项,政务服务有关部门不得继续实施或者变相实施,不得转由行业协会商会或者其他组织实施。已经下放的政务服务事项,原政务服务有关部门不得继续实施或者变相实施。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10-2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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