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市政务服务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 第四章 政务服务监督
第五十一条
安阳市政务服务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四章 政务服务监督 第五十一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级政务服务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政务服务工作的监督考核,将其纳入政府年度目标绩效考核。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完善政务服务评价体系,对全市政务服务能力进行考核。政务服务管理部门可以委托第三方机构对本行政区域政务服务工作开展调查评估。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完善政务服务评价体系,对全市政务服务能力进行考核。政务服务管理部门可以委托第三方机构对本行政区域政务服务工作开展调查评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