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市政务服务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 第四章 政务服务监督

第五十三条

安阳市政务服务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四章 政务服务监督 第五十三条 政务服务管理部门应当建立政务服务社会监督员制度,聘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企业职工和群众代表等担任监督员,定期听取对政务服务工作的意见建议;畅通举报箱、电子信箱、热线电话等投诉举报监督渠道,处理结果及时回复实名的投诉和举报人。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10-2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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