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市政务服务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 第四章 政务服务监督
第五十二条
安阳市政务服务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四章 政务服务监督 第五十二条 实施政务服务好差评制度,提高政务服务水平。好差评制度覆盖本市全部政务服务事项、被评价对象、服务渠道。评价和回复应当公开。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政务服务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差评和投诉问题调查核实、督促整改和反馈机制。对实名差评事项,政务服务有关部门应当在一个工作日内联系核实。对于情况清楚、诉求合理的事项,立即整改;对于情况复杂、一时难以解决的事项,限期整改。整改情况及时向申请人反馈。政务服务有关部门应当对实名差评整改情况进行跟踪回访。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政务服务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差评和投诉问题调查核实、督促整改和反馈机制。对实名差评事项,政务服务有关部门应当在一个工作日内联系核实。对于情况清楚、诉求合理的事项,立即整改;对于情况复杂、一时难以解决的事项,限期整改。整改情况及时向申请人反馈。政务服务有关部门应当对实名差评整改情况进行跟踪回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