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市政务服务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 第四节 政务热线办理
第四十九条
安阳市政务服务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四节 政务热线办理 第四十九条 对单位和个人(以下称来电人)提出的政务服务热线事项,热线工作机构应当按照下列规定进行处理:
(一)能当场答复或者处理的,应当直接答复或者处理;
(二)不能当场答复或者处理的,应当按照职责、属地或者行业管理要求,及时将政务服务热线事项转至承办单位办理;
(三)不属于政务服务热线事项受理范围的,应当告知来电人解决途径,并做好解释工作。
(一)能当场答复或者处理的,应当直接答复或者处理;
(二)不能当场答复或者处理的,应当按照职责、属地或者行业管理要求,及时将政务服务热线事项转至承办单位办理;
(三)不属于政务服务热线事项受理范围的,应当告知来电人解决途径,并做好解释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