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

安阳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 以威胁、侮辱、殴打等方式打击报复不文明行为劝阻人、投诉人、举报人,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公民实施见义勇为、紧急现场救护、扶助等救助行为,被救助人及其近亲属故意隐瞒真相,捏造事实,企图谋取不正当利益,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10-1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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