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 安阳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10-1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