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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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分类
第一条
安阳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一条 为了引导和规范文明行为,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提升公民文明素质和社会文明程度,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
第二条
安阳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文明行为的规范和管理及其相关促进工作,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安阳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文明行为,是指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符合新时代公民道德和公序良俗要求,引领社会风尚,体现社会文...
第四条
安阳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四条 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应当坚持党的全面领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遵循规范与倡导相结合、政府主导与社会共治相结合、重点治理与统筹推进相结合...
第五条
安阳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五条 市、县(市、区)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负责统筹本行政区域内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市、县(市、区)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办事机构负责...
第六条
安阳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六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文明行为促进相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职责和本条例规定,做好本...
第七条
安阳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七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年度计划,明确工作目标、任务和要求,制定相关措施。
第八条
安阳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八条 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社会组织和公民应当积极参与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国家公职人员、先进模范、社会公众人物等应当在文明...
第九条
安阳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九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及其办事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文明行为表彰奖励制度,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对文明行为及其...
第十条
安阳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十条 公民应当爱国守法、明礼诚信、团结友善、勤俭自强、敬业奉献。
第十一条
安阳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十一条 公民应当维护公共秩序,自觉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在公共场所大声喧哗、粗言秽语;
(二)不在禁烟场所吸烟、劝烟;
(三)等候服...
第十二条
安阳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十二条 公民应当爱护环境,自觉遵守下列规定:
(一)增强环境保护意识,履行环境保护义务,参与生态文明建设,保护大气、水、土壤等环境;
...
第十三条
安阳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十三条 公民应当文明出行,自觉遵守下列规定:
(一)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时,主动为老弱病残孕幼等有需要的人让座,不得抢座、霸座和强迫他人让...
第十四条
安阳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十四条 公民应当文明旅游,自觉遵守下列规定:
(一)文明游园,不践踏草坪,不攀折花草树木;
(二)爱护景区设施,服从景区管理;
(三)...
第十五条
安阳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十五条 公民应当文明生活,参与文明社区、文明乡村建设,自觉遵守下列规定:
(一)厉行节约,抵制餐饮浪费行为;
(二)公共场所衣着得体,...
第十六条
安阳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十六条 公民应当文明养犬,自觉遵守下列规定:
(一)禁止在市人民政府确定公布的区域范围内饲养烈性犬、大型犬;
(二)办理犬只登记,注射...
第十七条
安阳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十七条 公民应当文明使用网络,自觉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编造、发布和传播违反法律、法规,危害国家安全,破坏社会稳定等信息;
(二)不...
第十八条
安阳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十八条 倡导和鼓励下列行为:
(一)参与志愿服务、慈善募捐等公益活动;
(二)关爱困难家庭、空巢老人、留守儿童和残障人士等群体;
(三...
第三章 保障和监督
第十九条
安阳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三章 保障和监督 第十九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办事机构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完善教育指导...
第二十条
安阳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三章 保障和监督 第二十条 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村(居)民委员会和其他组织应当在其工作场所、营业场所或者服务区域设置文明行为规范宣传...
第二十一条
安阳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三章 保障和监督 第二十一条 报刊、广播、电视、网络和户外广告设施经营管理单位应当刊登、播出公益广告,开办文明行为宣传栏目、专题节目...
第二十二条
安阳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三章 保障和监督 第二十二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科学规划、合理布局、建设完善下列公共服务设施:
(一)道路、公...
第二十三条
安阳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三章 保障和监督 第二十三条 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健全文明执法行为规范。执法人员在执法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使用规范用语,公正文明执法。...
第二十四条
安阳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三章 保障和监督 第二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文明行为促进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对相关部门、单位不履行文明行为职责予以投诉、举报。...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
安阳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其他法律、法规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六条
安阳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二项规定,在禁烟场所吸烟的,由卫生健康部门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
第二十七条
安阳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二项至第五项规定,随地吐痰、便溺,乱扔塑料袋、烟蒂、纸屑、口香糖、果皮等废弃物,随意...
第二十八条
安阳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四项、第六项规定,机动车驾驶人不按照规定礼让行人、向车辆外抛洒物品的,由公安机关交通...
第二十九条
安阳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三项规定,高空抛物的,由公安机关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造成他人损害的,依法承担...
第三十条
安阳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三项规定,携犬出户未使用束犬绳(链)等安全措施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改正;拒不...
第三十一条
安阳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 以威胁、侮辱、殴打等方式打击报复不文明行为劝阻人、投诉人、举报人,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
第三十二条
安阳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监察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