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五条 安阳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五条 市、县(市、区)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负责统筹本行政区域内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市、县(市、区)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办事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文明行为的规划、指导、协调、监督等工作。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10-1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