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六条
安阳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六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文明行为促进相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职责和本条例规定,做好本辖区内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协助做好文明行为相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职责和本条例规定,做好本辖区内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协助做好文明行为相关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