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六条

安阳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六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文明行为促进相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职责和本条例规定,做好本辖区内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协助做好文明行为相关工作。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10-1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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