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八条
安阳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八条 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社会组织和公民应当积极参与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国家公职人员、先进模范、社会公众人物等应当在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中发挥表率作用。
公民应当积极践行文明行为,对不文明行为有权进行劝导和制止。
国家公职人员、先进模范、社会公众人物等应当在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中发挥表率作用。
公民应当积极践行文明行为,对不文明行为有权进行劝导和制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