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九条

安阳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九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及其办事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文明行为表彰奖励制度,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对文明行为及其相关促进工作进行表彰奖励。
鼓励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对其职工、成员在实施文明行为或者制止不文明行为中作出贡献者予以表彰奖励。
行为规范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10-1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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