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四条

安阳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四条 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应当坚持党的全面领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遵循规范与倡导相结合、政府主导与社会共治相结合、重点治理与统筹推进相结合、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发挥公民主体作用,形成文明建设长效机制。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10-1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安阳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