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三章 保障和监督
第二十三条
安阳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三章 保障和监督 第二十三条 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健全文明执法行为规范。执法人员在执法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使用规范用语,公正文明执法。
公安、交通运输、城市管理、生态环境、市场监管、卫生健康、民政、文化旅游等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日常检查制度,及时发现、制止、查处相关领域的不文明行为。
行政执法部门之间应当建立信息共享和执法合作机制。
公安、交通运输、城市管理、生态环境、市场监管、卫生健康、民政、文化旅游等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日常检查制度,及时发现、制止、查处相关领域的不文明行为。
行政执法部门之间应当建立信息共享和执法合作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