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三章 保障和监督

第二十二条

安阳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三章 保障和监督 第二十二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科学规划、合理布局、建设完善下列公共服务设施:
(一)道路、公交站亭、停车位、交通标志标线等交通设施;
(二)盲道、坡道、电梯等无障碍设施;
(三)公共厕所、垃圾中转站、污水处理厂等环卫设施;
(四)体育场(馆)、图书馆、影剧院等公共文化设施;
(五)公园、广场等休闲娱乐设施;
(六)广告栏、宣传栏等广告宣传设施;
(七)与文明行为促进工作有关的其他设施。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10-1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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