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三章 保障和监督
第二十四条
安阳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三章 保障和监督 第二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文明行为促进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对相关部门、单位不履行文明行为职责予以投诉、举报。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公布投诉举报电话、信箱等,受理不文明行为的投诉、举报,依法及时处理,并为投诉人、举报人保密。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公布投诉举报电话、信箱等,受理不文明行为的投诉、举报,依法及时处理,并为投诉人、举报人保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