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三章 保障和监督 第二十条 安阳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三章 保障和监督 第二十条 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村(居)民委员会和其他组织应当在其工作场所、营业场所或者服务区域设置文明行为规范宣传栏,积极引导文明行为,宣传文明先进典型,抵制不文明行为。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10-1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