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十八条

安阳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十八条 倡导和鼓励下列行为:
(一)参与志愿服务、慈善募捐等公益活动;
(二)关爱困难家庭、空巢老人、留守儿童和残障人士等群体;
(三)无偿献血和捐献造血干细胞、人体组织、器官;
(四)绿色低碳生活,文明健康用餐,使用公筷公勺;
(五)移风易俗,提倡厚养薄葬,绿色祭祀。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10-1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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