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三章 保障和监督 第十九条 安阳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三章 保障和监督 第十九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办事机构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完善教育指导、监督检查、奖励惩戒、投诉举报等文明行为促进工作机制,加强对文明行为的规范和管理。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10-1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