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 安阳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二项至第五项规定,随地吐痰、便溺,乱扔塑料袋、烟蒂、纸屑、口香糖、果皮等废弃物,随意张贴、涂写、刻画,乱倒污水、厨余垃圾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10-1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