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

安阳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四项、第六项规定,机动车驾驶人不按照规定礼让行人、向车辆外抛洒物品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十一项规定,行人闯红灯、跨越道路隔离设施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五十元罚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10-1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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