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十五条

安阳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十五条 公民应当文明生活,参与文明社区、文明乡村建设,自觉遵守下列规定:
(一)厉行节约,抵制餐饮浪费行为;
(二)公共场所衣着得体,不袒胸露背;
(三)不得高空抛物;
(四)不违反规定为电动(汽)车充电;
(五)合理使用公共空间,不阻塞安全出口、消防通道、无障碍通道;
(六)不得私搭乱建、私拉乱扯;
(七)从事房屋修缮和装修等活动不得影响他人正常生活;
(八)文明节俭办理婚丧喜庆事宜,不索要、收受高价彩礼;
(九)不在居民区、城区街道搭建灵棚,不在午休、夜晚时段吹奏、播放哀乐,不沿街摆设花圈;
(十)不得组织或者参与赌博、封建迷信和邪教活动。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10-1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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