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市林州红旗渠保护条例

第二十七条

安阳市林州红旗渠保护条例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的,按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违反第(一)、(二)项规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由文物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百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第(三)、(四)、(五)项规定的,由文物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情节较轻的,对个人可处以警告或者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可处以警告或者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可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造成红旗渠损毁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违反第(六)项规定的,由文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恢复原状,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四)违反第(七)项规定的,由文物行政部门或者相关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五)违反第(八)项规定的,由相关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给予处罚。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6-12-0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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