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市林州红旗渠保护条例 第二十四条 安阳市林州红旗渠保护条例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对红旗渠的历史风貌造成破坏,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资质证书。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6-12-0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