爱(AI)法律
律师的好助手
百姓的好帮手
免费咨询
法律法条
关于我们
首页
›
法律数据库
›
宗教事务条例
›
第二十八条
宗教事务条例
第四章 宗教活动场所
第二十八条
宗教事务条例 第四章 宗教活动场所 第二十八条 宗教活动场所内可以经销宗教用品、宗教艺术品和宗教出版物。
行政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
相关法条
宗教事务条例
第二十六条
宗教事务条例 第四章 宗教活动场所 第二十六条 宗教活动场所应当加强内部管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建立健全人员、财务、资产、会计、治安、消防、文物保...
宗教事务条例
第二十七条
宗教事务条例 第四章 宗教活动场所 第二十七条 宗教事务部门应当对宗教活动场所遵守法律、法规、规章情况,建立和执行场所管理制度情况,登记项目变更情况,以及宗教活...
宗教事务条例
第二十九条
宗教事务条例 第四章 宗教活动场所 第二十九条 宗教活动场所应当防范本场所内发生重大事故或者发生违犯宗教禁忌等伤害信教公民宗教感情、破坏民族团结、影响社会稳定的...
宗教事务条例
第三十条
宗教事务条例 第四章 宗教活动场所 第三十条 宗教团体、寺观教堂拟在寺观教堂内修建大型露天宗教造像,应当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宗教团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
← 查看《宗教事务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