宗教事务条例
第四章 宗教活动场所

第二十七条

宗教事务条例 第四章 宗教活动场所 第二十七条 宗教事务部门应当对宗教活动场所遵守法律、法规、规章情况,建立和执行场所管理制度情况,登记项目变更情况,以及宗教活动和涉外活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宗教活动场所应当接受宗教事务部门的监督检查。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7-08-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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