宗教事务条例 第四章 宗教活动场所 第二十六条 宗教事务条例 第四章 宗教活动场所 第二十六条 宗教活动场所应当加强内部管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建立健全人员、财务、资产、会计、治安、消防、文物保护、卫生防疫等管理制度,接受当地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的指导、监督、检查。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7-08-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