宗教事务条例
第七章 宗教财产

第五十条

宗教事务条例 第七章 宗教财产 第五十条 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合法使用的土地,合法所有或者使用的房屋、构筑物、设施,以及其他合法财产、收益,受法律保护。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哄抢、私分、损毁或者非法查封、扣押、冻结、没收、处分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的合法财产,不得损毁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占有、使用的文物。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7-08-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宗教事务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