宗教事务条例
第七章 宗教财产

第五十一条

宗教事务条例 第七章 宗教财产 第五十一条 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所有的房屋和使用的土地等不动产,应当依法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不动产登记,领取不动产权证书;产权变更、转移的,应当及时办理变更、转移登记。
涉及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土地使用权变更或者转移时,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征求本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的意见。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7-08-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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