宗教事务条例
第七章 宗教财产

第五十三条

宗教事务条例 第七章 宗教财产 第五十三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捐资修建宗教活动场所,不享有该宗教活动场所的所有权、使用权,不得从该宗教活动场所获得经济收益。
禁止投资、承包经营宗教活动场所或者大型露天宗教造像,禁止以宗教名义进行商业宣传。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7-08-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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