宗教事务条例 第七章 宗教财产 第五十五条 宗教事务条例 第七章 宗教财产 第五十五条 为了公共利益需要,征收宗教团体、宗教院校或者宗教活动场所房屋的,应当按照国家房屋征收的有关规定执行。宗教团体、宗教院校或者宗教活动场所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或者重建。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7-08-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