宗教事务条例 第七章 宗教财产 第五十六条 宗教事务条例 第七章 宗教财产 第五十六条 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宗教教职人员可以依法兴办公益慈善事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利用公益慈善活动传教。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7-08-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