宗教事务条例 第七章 宗教财产 第五十四条 宗教事务条例 第七章 宗教财产 第五十四条 宗教活动场所用于宗教活动的房屋、构筑物及其附属的宗教教职人员生活用房不得转让、抵押或者作为实物投资。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7-08-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