宗教事务条例
第七章 宗教财产

第五十二条

宗教事务条例 第七章 宗教财产 第五十二条 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是非营利性组织,其财产和收入应当用于与其宗旨相符的活动以及公益慈善事业,不得用于分配。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7-08-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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