宗教事务条例 第三章 宗教院校 第十一条 宗教事务条例 第三章 宗教院校 第十一条 宗教院校由全国性宗教团体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宗教团体设立。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设立宗教院校。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7-08-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