宗教事务条例 第二章 宗教团体 第九条 宗教事务条例 第二章 宗教团体 第九条 全国性宗教团体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宗教团体可以根据本宗教的需要按照规定选派和接收宗教留学人员,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选派和接收宗教留学人员。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7-08-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