宗教事务条例 第二章 宗教团体 第十条 宗教事务条例 第二章 宗教团体 第十条 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和宗教教职人员应当遵守宗教团体制定的规章制度。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7-08-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