宗教事务条例
第四章 宗教活动场所

第十九条

宗教事务条例 第四章 宗教活动场所 第十九条 宗教活动场所包括寺观教堂和其他固定宗教活动处所。
寺观教堂和其他固定宗教活动处所的区分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制定,报国务院宗教事务部门备案。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7-08-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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