宗教事务条例
第三章 宗教院校

第十七条

宗教事务条例 第三章 宗教院校 第十七条 宗教院校聘用外籍专业人员,应当经国务院宗教事务部门同意后,到所在地外国人工作管理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7-08-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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