宗教事务条例 第三章 宗教院校 第十七条 宗教事务条例 第三章 宗教院校 第十七条 宗教院校聘用外籍专业人员,应当经国务院宗教事务部门同意后,到所在地外国人工作管理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7-08-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