宗教事务条例 第三章 宗教院校 第十六条 宗教事务条例 第三章 宗教院校 第十六条 宗教院校实行特定的教师资格认定、职称评审聘任和学生学位授予制度,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宗教事务部门另行制定。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7-08-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