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 第四章 政府的服务和管理 第三十七条 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 第四章 政府的服务和管理 第三十七条 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建立对外劳务合作不良信用记录和公告制度,公布对外劳务合作企业和国外雇主不履行合同约定、侵害劳务人员合法权益的行为,以及对对外劳务合作企业违法行为的处罚决定。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2-06-0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