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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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对外劳务合作,保障劳务人员的合法权益,促进对外劳务合作健康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对外劳务合作,是指组织劳务人员赴其他国家或者地区为国外的企业或者机构(以下统称国外雇主)工作的经营性活动。...
第三条
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依法开展对外劳务合作,提高对外劳务合作水平,维护劳务人员的合法权益。
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和完善促进对外...
第四条
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的对外劳务合作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外交、公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交通运输、住房城乡建设、渔...
第二章 从事对外劳务合作的企业与劳务人员
第五条
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 第二章 从事对外劳务合作的企业与劳务人员 第五条 从事对外劳务合作,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规定,经省级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
第六条
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 第二章 从事对外劳务合作的企业与劳务人员 第六条 申请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企业法人条件;
(二)实缴注册资...
第七条
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 第二章 从事对外劳务合作的企业与劳务人员 第七条 申请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省级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以下...
第八条
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 第二章 从事对外劳务合作的企业与劳务人员 第八条 对外劳务合作企业不得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企业的名义组织劳务人员赴国外工作。
任何单位...
第九条
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 第二章 从事对外劳务合作的企业与劳务人员 第九条 对外劳务合作企业应当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在负责审批的商务主管部门指...
第十条
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 第二章 从事对外劳务合作的企业与劳务人员 第十条 备用金用于支付对外劳务合作企业拒绝承担或者无力承担的下列费用:
(一)对外劳务合作企业违...
第十一条
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 第二章 从事对外劳务合作的企业与劳务人员 第十一条 对外劳务合作企业不得组织劳务人员赴国外从事与赌博、色情活动相关的工作。
第十二条
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 第二章 从事对外劳务合作的企业与劳务人员 第十二条 对外劳务合作企业应当安排劳务人员接受赴国外工作所需的职业技能、安全防范知识、外语以及用...
第十三条
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 第二章 从事对外劳务合作的企业与劳务人员 第十三条 对外劳务合作企业应当为劳务人员购买在国外工作期间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但是,对外劳务合作...
第十四条
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 第二章 从事对外劳务合作的企业与劳务人员 第十四条 对外劳务合作企业应当为劳务人员办理出境手续,并协助办理劳务人员在国外的居留、工作许可等...
第十五条
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 第二章 从事对外劳务合作的企业与劳务人员 第十五条 对外劳务合作企业、劳务人员应当遵守用工项目所在国家或者地区的法律,尊重当地的宗教信仰、...
第十六条
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 第二章 从事对外劳务合作的企业与劳务人员 第十六条 对外劳务合作企业应当跟踪了解劳务人员在国外的工作、生活情况,协助解决劳务人员工作、生活...
第十七条
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 第二章 从事对外劳务合作的企业与劳务人员 第十七条 对外劳务合作企业应当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国外发生突发事件的,对外劳务合作企业应当及时...
第十八条
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 第二章 从事对外劳务合作的企业与劳务人员 第十八条 用工项目所在国家或者地区发生战争、暴乱、重大自然灾害等突发事件,中国政府作出相应避险安...
第十九条
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 第二章 从事对外劳务合作的企业与劳务人员 第十九条 对外劳务合作企业停止开展对外劳务合作的,应当对其派出的尚在国外工作的劳务人员作出妥善安...
第二十条
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 第二章 从事对外劳务合作的企业与劳务人员 第二十条 劳务人员有权向商务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投诉对外劳务合作企业违反合同约定或者其他侵害劳...
第三章 与对外劳务合作有关的合同
第二十一条
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 第三章 与对外劳务合作有关的合同 第二十一条 对外劳务合作企业应当与国外雇主订立书面劳务合作合同;未与国外雇主订立书面劳务合作合同的,不得...
第二十二条
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 第三章 与对外劳务合作有关的合同 第二十二条 对外劳务合作企业与国外雇主订立劳务合作合同,应当事先了解国外雇主和用工项目的情况以及用工项目...
第二十三条
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 第三章 与对外劳务合作有关的合同 第二十三条 除本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外,对外劳务合作企业应当与劳务人员订立书面服务合同;未与劳务人员订立书...
第二十四条
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 第三章 与对外劳务合作有关的合同 第二十四条 对外劳务合作企业与劳务人员订立服务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时,应当将劳务合作合同中与劳务人员权益保障...
第二十五条
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 第三章 与对外劳务合作有关的合同 第二十五条 对外劳务合作企业向与其订立服务合同的劳务人员收取服务费,应当符合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
第二十六条
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 第三章 与对外劳务合作有关的合同 第二十六条 对外劳务合作企业应当自与劳务人员订立服务合同或者劳动合同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服务合同或者...
第二十七条
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 第三章 与对外劳务合作有关的合同 第二十七条 对外劳务合作企业应当负责协助劳务人员与国外雇主订立确定劳动关系的合同,并保证合同中有关劳务人...
第二十八条
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 第三章 与对外劳务合作有关的合同 第二十八条 对外劳务合作企业、劳务人员应当信守合同,全面履行合同约定的各自的义务。
第二十九条
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 第三章 与对外劳务合作有关的合同 第二十九条 劳务人员在国外实际享有的权益不符合合同约定的,对外劳务合作企业应当协助劳务人员维护合法权益,...
第四章 政府的服务和管理
第三十条
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 第四章 政府的服务和管理 第三十条 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建立对外劳务合作信息收集、通报制度,为对外劳务合作企业和劳务人员无...
第三十一条
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 第四章 政府的服务和管理 第三十一条 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建立对外劳务合作风险监测和评估机制,及时发布有关国家或者地区安全...
第三十二条
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 第四章 政府的服务和管理 第三十二条 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统计部门建立对外劳务合作统计制度,及时掌握并汇总、分析对外劳务合作发展情...
第三十三条
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 第四章 政府的服务和管理 第三十三条 国家财政对劳务人员培训给予必要的支持。
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加强对劳...
第三十四条
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 第四章 政府的服务和管理 第三十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开展对外劳务合作的实际情况,按照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的...
第三十五条
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 第四章 政府的服务和管理 第三十五条 中国驻外使馆、领馆为对外劳务合作企业了解国外雇主和用工项目的情况以及用工项目所在国家或者地区的法律提...
第三十六条
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 第四章 政府的服务和管理 第三十六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有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对外劳务合作突发事件预警、防范和应急处置机制,制...
第三十七条
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 第四章 政府的服务和管理 第三十七条 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建立对外劳务合作不良信用记录和公告制度,公布对外劳务合作企业和国...
第三十八条
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 第四章 政府的服务和管理 第三十八条 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组织劳务人员赴国外工作,以及其他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商务、公安...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
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 未依法取得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从事对外劳务合作的,由商务主管部门提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无照经营查处取缔...
第四十条
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 对外劳务合作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商务主管部门吊销其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一)...
第四十一条
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 对外劳务合作企业未依照本条例规定缴存或者补足备用金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吊销其对外劳务合作...
第四十二条
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 对外劳务合作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对其...
第四十三条
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三条 对外劳务合作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对其主要负责人...
第四十四条
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四条 对外劳务合作企业向与其订立服务合同的劳务人员收取服务费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或者向劳务人员收取押金、要求劳务人...
第四十五条
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五条 对外劳务合作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对其主...
第四十六条
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六条 商务主管部门、其他有关部门在查处违反本条例行为的过程中,发现违法行为涉嫌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及时移送司法机关...
第四十七条
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七条 商务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对外劳务合作监督管理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八条
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八条 有关对外劳务合作的商会按照依法制定的章程开展活动,为成员提供服务,发挥自律作用。
第四十九条
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九条 对外承包工程项下外派人员赴国外工作的管理,依照《对外承包工程管理条例》以及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
第五十条
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 第六章 附则 第五十条 组织劳务人员赴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工作的,参照本条例的规定执行。
第五十一条
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 第六章 附则 第五十一条 对外劳务合作企业组织劳务人员赴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外交等有关部门确定的特定国家或者地区工作的,应当经国务...
第五十二条
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 第六章 附则 第五十二条 本条例施行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批准从事对外劳务合作的企业,不具备本条例规定条件的,应当在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规定的...
第五十三条
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 第六章 附则 第五十三条 本条例自2012年8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