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
第三章 与对外劳务合作有关的合同

第二十二条

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 第三章 与对外劳务合作有关的合同 第二十二条 对外劳务合作企业与国外雇主订立劳务合作合同,应当事先了解国外雇主和用工项目的情况以及用工项目所在国家或者地区的相关法律。
用工项目所在国家或者地区法律规定企业或者机构使用外籍劳务人员需经批准的,对外劳务合作企业只能与经批准的企业或者机构订立劳务合作合同。
对外劳务合作企业不得与国外的个人订立劳务合作合同。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2-06-0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