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
第二章 从事对外劳务合作的企业与劳务人员

第二十条

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 第二章 从事对外劳务合作的企业与劳务人员 第二十条 劳务人员有权向商务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投诉对外劳务合作企业违反合同约定或者其他侵害劳务人员合法权益的行为。接受投诉的部门应当按照职责依法及时处理,并将处理情况向投诉人反馈。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2-06-0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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