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 第二章 从事对外劳务合作的企业与劳务人员 第十九条 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 第二章 从事对外劳务合作的企业与劳务人员 第十九条 对外劳务合作企业停止开展对外劳务合作的,应当对其派出的尚在国外工作的劳务人员作出妥善安排,并将安排方案报负责审批的商务主管部门备案。负责审批的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将安排方案报至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及时通报中国驻用工项目所在国使馆、领馆。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2-06-0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