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
第二章 从事对外劳务合作的企业与劳务人员

第十七条

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 第二章 从事对外劳务合作的企业与劳务人员 第十七条 对外劳务合作企业应当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国外发生突发事件的,对外劳务合作企业应当及时、妥善处理,并立即向中国驻用工项目所在国使馆、领馆和国内有关部门报告。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2-06-0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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