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
第二章 从事对外劳务合作的企业与劳务人员
第十五条
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 第二章 从事对外劳务合作的企业与劳务人员 第十五条 对外劳务合作企业、劳务人员应当遵守用工项目所在国家或者地区的法律,尊重当地的宗教信仰、风俗习惯和文化传统。
对外劳务合作企业、劳务人员不得从事损害国家安全和国家利益的活动。
对外劳务合作企业、劳务人员不得从事损害国家安全和国家利益的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