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
第二章 从事对外劳务合作的企业与劳务人员

第十五条

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 第二章 从事对外劳务合作的企业与劳务人员 第十五条 对外劳务合作企业、劳务人员应当遵守用工项目所在国家或者地区的法律,尊重当地的宗教信仰、风俗习惯和文化传统。
对外劳务合作企业、劳务人员不得从事损害国家安全和国家利益的活动。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2-06-0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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